根據《商標法》第三十條規定:對初步審定的商標,自公告起三個月內,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。公告期滿無異議的,予以核準注冊。
商標異議是一種有效的事后法律補救手段。
異議人在提出異議申請時,應提交委托書和簽署申請文件。
并提交以下文件:
(1)、異議人企業介紹(包括企業的構架、員工數量、企業規模等)
(2)、引證商標的國內外注冊情況。
(3)、異議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。
(4)、引證商標的設計意圖。
(5)、引證商標的使用情況。
(6)、引證商標的銷售區域。
(7)、引證商標近三年來的各項經濟指標。
(8)、引證商標的廣告宣傳情況。
(9)、引證商標在同行業的排名情況。
(10)、引證商標的榮譽情況。
(11)、引證商標的維權情況。
(12)、其他證明材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