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,福建省安溪縣祥華冠和茶廠對郭創忠申請注冊在16類的第4925232號“冠和GUANHE”商標提出異議,異議理由為第4925232號商標侵犯其注冊在先的第1748491號“冠和GUANHE及圖”商標專用權,我司作為郭創忠的代理人,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了答辯。日前,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發(2011)商標異字第07434號商標異議裁定書,商標局認為:被異議商標“冠和GUANHE”與異議人引證于不同商品上在先注冊的“冠和GUANHE及圖”商標不構成近似。商標局裁定: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,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