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,沙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對馬歷一申請注冊在35類的第4717609號“馬世馳MASHICHI及圖”商標提出異議,異議理由為第4717609號商標侵犯其注冊在先的“沙馳及SATCHI”商標專用權,我司作為馬歷一的代理人,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了答辯。日前,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發(2011)商標異字第22768號商標異議裁定書,商標局認為:被異議商標“馬世馳MASHICHI及圖”與異議人引證于相同同商品上在先注冊的“沙馳及SATCHI”商標不構成近似。商標局裁定: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,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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